日期:2020年3月30日
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
我國資本市場有龐大的中小投資者群體,中小投資者的理性參與,是維護市場穩定、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基礎。在參與市場過程中,投資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知道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清楚權益受侵害時如何維權,是增強中小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幫助投資者更加成熟理性參與市場的核心內容。鑒于此,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聯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及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盈科律師事務所、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共同推出“投資者權益300問”系列,圍繞“知權、行權、維權”重點問題一一進行解答。本篇為該系列第十九篇,向您介紹面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投資者應如何索賠。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都是典型的侵權行為,因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下面通過幾個問題,一起了解一下吧!
1、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投資者索賠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我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七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上兩項法律規定,是投資者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要求索賠的主要法律基礎。
2、內幕交易投資者如何索賠?
內幕交易是嚴重的證券違法行為,一直以來都是證券監管打擊的重點之一。目前,投資人對于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實踐中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由人民法院參照現有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受理標準、法院管轄規則等進行審理。
內幕交易投資者維權典型案例:
投資者與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系列案件,是我國首例投資者通過司法判決勝訴的內幕交易索賠案。
案情簡介: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股票,實際成交72.7億元。在當日13時開市后,光大證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至14時22分才公告稱“公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同年11月,中國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二中院。
法院審理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可作為本案認定的依據。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在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系。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至于損失計算,則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而對于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于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并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3、對于操縱市場行為,投資者如何維權?
所有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都必然會影響證券的正常交易價格、破壞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廣大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體,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操縱市場行為。投資者如果發現有操縱市場行為,應及時向證券監管部門舉報,對操縱市場行為堅決說“不”。
操縱市場投資者維權典型案例:
恒康醫療控股股東為達到高價減持公司股票目的,聯合蝶彩資產及其實際控制人在減持期間夸大恒康醫療研發能力,密集發布利好信息,是“假借市值管理之名,行市場操縱之實”的典型案例,影響了投資者預期并造成股價波動。證監會于2017年8月11日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罰單下發后,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受損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將恒康醫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闕某列為被告。2018年8月初,案件已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對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支持訴訟——恒康醫療案一審公開宣判,原告楊某訴請獲得勝訴支持。這是1999年《證券法》頒布以來,全國操縱市場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第一單原告獲勝的判決。在新證券法正式施行之際,該判決有力呼應了強化投資者保護的立法精神。